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相关案例一

案例一:

刘某,中共党员,某市政府干部。

2016年10月,刘某举报其所在“访惠聚”工作队队长、时任市政府原处长道某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四风”问题突出等问题。

经查,刘某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市纪委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同年12月,刘某再次实名举报道某某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市纪委调查组核实后认为该举报系道听途说,无事实依据,有诬告陷害他人嫌疑。2018年7月,市纪委对刘某立案审查。经查,刘某2016年驻村期间,消极对抗“访惠聚”工作,拒不执行工作队工作安排,故意以不实举报反映道某某有关问题,在组织查证不属实并对其教育后,其仍继续不实举报。刘某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已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2018年10月,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刘某的党纪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相关案例二

案例二:

木某某,某中学教师。

2003年至2017年期间,木某某重复多次上访举报该校原校领导乃某(原校长)、孜某(原校长)、也某(原校长)、高某(原书记)等人违纪问题及学校存在违规收费、领导班子成员任命、人事管理、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2017年6月,州纪委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核查。

经查,木某某为实现个人利益及不合理要求诬告他人,教唆组织上访,缠访闹访,其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已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州教育局2017年11月,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相关案例三

案例三:

叶某,中共党员,某村农民。

2017年9月,2018年5月、7月,叶某先后到县纪委、公安局、交警大队上访并举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耿某涉嫌酒驾工作中不作为问题。

经查,2016年,叶某、耿某2人因竞选村委会主任产生矛盾,之后,叶某、耿某2人相互举报,矛盾进一步激化。2017年4月,耿某因酒驾被县交警大队吊销驾照,同年7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0.6万元。叶某意图通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以达到向公安局、交警大队施压,对耿某加重处理的目的。2018年10月,经县纪委调查,叶某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同时,县纪委在调查中发现,叶某的故意不实举报对交警部门执法工作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依照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叶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